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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保健金标准 │
├──────┼───────┼────────┼────────┤
│ 特 等  │  因 战  │  9960    │  2140    │
│      ├───────┼────────┼────────┤
│      │  因 公  │  9800    │  2110    │
├──────┼───────┼────────┼────────┤
│      │  因 战  │  7680    │  1720    │
│      ├───────┼────────┼────────┤
│ 一 等  │  因 公  │  7550    │  1680    │
│      ├───────┼────────┼────────┤
│      │  因 病  │  7420    │  1670    │
├──────┼───────┼────────┼────────┤
│      │  因 战  │  3880    │  810     │
│      ├───────┼────────┼────────┤
│ 二 甲  │  因 公  │  3770    │  790     │
│      ├───────┼────────┼────────┤
│      │  因 病  │  3680    │  770     │
├──────┼───────┼────────┼────────┤
│      │  因 战  │  2600    │  680     │
│      ├───────┼────────┼────────┤
│ 二 乙  │  因 公  │  2520    │  660     │
│      ├───────┼────────┼────────┤
│      │  因 病  │  2480    │  650     │
├──────┼───────┼────────┼────────┤
│ 三 甲  │  因 战  │  1560    │  510     │
│      ├───────┼────────┼────────┤
│      │  因 公  │  1540    │  490     │
├──────┼───────┼────────┼────────┤
│ 三 乙  │  因 战  │  1390    │  430     │
│      ├───────┼────────┼────────┤
│      │  因 公  │  1390    │  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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