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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和山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和山东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截至2003年3月底,辽宁省和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辽宁省和山东省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辽宁省和山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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