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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3]123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
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第三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竞争上岗适用于总局机关司(含本级,下同)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机关的领导职位有下列情况的,一般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机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较多人员空缺,需要从总局机关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
  (二)机关有关司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暂无合适人选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的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党组批准后施行。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全社会以及海内外组织公开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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