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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3]125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并对其进行客观准确的认定,为干部录用、培训、考察考核、职务升降、工资核定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学历、学位管理。
  第四条 总局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历、学位的概念及分类

  第五条 学历,是指干部最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分为毕业、结业、肄业三种情况。
  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此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和研究生班。
  第六条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以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学研究机构所颁发的学位证书为凭证。
  第七条 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的途径,主要分为国民教育、国外学习、党校教育和军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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