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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电风扇产品实施收回的通知

  注:上海航波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委托慈溪市蓝波电器厂生产的。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收回通知


           ((  )质技监收通字[  ]第 号)

×××企业 :
  你(单位)生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于______________日内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规格型号的×××]产品。
  特此通知。
  被通知人:(签名)                 通知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被通知单位印章)                    (省局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附件3:        省(市、区)电风扇产品收回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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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产品│商标│规格型号│企业生│企业收│强制收│生产企业内│处罚 │
│  │    │    │名称│  │    │产数量│回数量│回数量│查封数量 │金额 │
│  │    │    │  │  │    │ (台) │ (台)│ (台)│(台)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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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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