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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经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职责:
  1.向经质检总局注册的所在地的注册登记贸易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和境外其他认可机构宣传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有关规定。
  2.除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和完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
  3.对工作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和相关责任。
  4.对认可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认可机构的主要职责:
  1.必须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职责。
  2.对工作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和相关责任。
  3.接受授权的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装运前检验
  (一)国家对允许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二)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对指定地域和范围内的进口废物原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三)对目前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地区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可由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报告。
  五、口岸检验监管
  (一)目前,对无认可机构或认可机构资格被暂停或吊销的地区,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可在到货口岸,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严格的批批检验。若发现一次到货存在问题,则取消境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报检申请。
  (二)实行限定口岸进口废物原料。根据进口废物原料的品种、口岸检验检测技术水平、检验力量配备和检测手段配备等情况,逐步对进口废物原料口岸检验检疫实行集中管理。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进口废物原料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检验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处置不合格的货物,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认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建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问答书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把关时,遇有疑问或检验掌握不明确的,应以问答书(附件1)的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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