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制冷设备
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15日 国质检监函[2003]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制冷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简称制冷设备审查部)。制冷设备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换(发)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并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