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
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3]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类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八月三日
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该类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