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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条形码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国
 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2003年7月31日 发改办价格[2003]580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标识代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国标委高新函[2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是按照“政府启动、官督民办、市场运作”的方式为我国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市场等提供技术服务的,为此,同意中标公司向自愿申请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统一代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暂由你委根据服务成本确定,并报委备案。
  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委向我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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