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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石英霓辉正长岩、玄武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石英霓辉正长岩、玄武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8年2月16日 地函50号)


四川省地质矿产厅:
  你省攀枝花市地矿局《关于征收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攀枝花市〔1997〕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就请示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这一定义,矿产资源包含请示中涉及的石英霓辉正长岩、玄武岩在内的所有经地质作用形成的固态、液态、气态自然资源,绝不能因其用途不同而排除该种矿产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石英霓辉正长岩、玄武岩属于矿产资源,开采该种矿产资源,不论其用于何种目的,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石英霓辉正长岩的补偿费费率按照霞石正长岩的费率2%执行。玄武岩的补偿费费率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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