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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1〕35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
  为支持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加速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一九九一年由有关专业银行发放50亿元小额技术措施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技术措施贷款的投向,要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用于支持适销对路的日用工业品和外贸出口产品的生产;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生产设备和工艺;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经济效益。设备购置后要能立即安装投入生产。
 二、贷款的范围,限于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土建工程;不得用于弥补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缺口。每笔贷款的发放额最多不能超过50万元,对一个企业一年内的贷款要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扩大规模。
 三、贷款的对象,为独立核算的国营、集体工业生产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
 四、贷款期限,原则上当年发放,当年收回,不跨年使用。个别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专业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可以跨年使用,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项贷款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贷款必须保证能按期归还。还款的资金来源为新增利润或企业提留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符合财政部规定,可计入成本的,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六、贷款发放总额度,由人民银行总行核批给有关专业银行总行,由专业银行总行按各系统下达实施和管理。发放此项贷款所需的贷款规模,在有关专业银行当年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内解决。此项贷款额度为指令性计划,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超过。贷款收回后不再周转使用。
 七、有关专业银行要在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之下增设“小额技术措施贷款”会计科目和统计子目,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在统计上应将有关专业银行增设的“小额技术措施贷款”分别专业银行统计在“流动资金贷款”统一项目下的“小额贷款”子目内,单独核算统计。已有相应科目和子目的,可利用原有的进行核算和统计,但应以能准确反映此项贷款发放情况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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