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评审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9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农业部《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促进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升(定)级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集体工业企业,进行国家级节能管理升(定)级的评审。
国家级节能升(定)级的企业,分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评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申请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定)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已达省级节约能源企业;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规定;
3. 健全能耗定额管理,实行用能管理责任制和节奖超罚制度,建立节能“三级”管理体系;
4. 有健全的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5. 制定有节能管理升(定)级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6. 自查达到国家级节能企业的标准;
7. 达到计量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计量要求;
8. 完成年度节能、生产计划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 总产值综合能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