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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
 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1991年1月11日 工商检字<1991>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发布施行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对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的《细则》,属行政法规。
 二、关于《细则》的施行时间
  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公布《细则》的时间,为《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
 三、关于《细则》的适用问题
  对在《细则》施行前已结束的投机倒把行为,在《细则》施行后查处的,可参照《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细则》施行前后持续进行的投机倒把行为,在《细则》施行后发现的,应按《细则》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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