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人事、机构、编制和工资的管理。“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下称“中心”)的人事管理原则上按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执行,同时适当扩大其管理自主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部党组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部党组任命;其他工作人员均由“中心”管理,其中,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内设处级机构由部审批,科级机构由“中心”自定。“中心”的事业编制由部根据中编办核定的编制审定。“中心”所属企事业的机构编制,属中编办核定范围以外的,由“中心”自核定后报部备案。“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别执行企业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自主权,工资增长可参照企业的办法,随经济效益好坏浮动。目前“中心”执行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人员,待条件成熟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四)开展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活动,增强为机关服务的经济实力,为向自收自支和企业管理过渡奠定基础。
  (五)改革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与机关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独立核算,目前“中心”经费是列支机关事业经费,由计财司核拨,其中人头费,在2年内按1993年年底实有人数核拨。按改革精神,经过努力,逐步实现经费自收自支。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机关办公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部交办的部分后勤行政管理职能。
  (三)负责“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
  (四)兴办经济实体,开展经营活动。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文件的收发、呈办和管理工作;起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及有关请示、报告等文件;承担“中心”会议、集体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筹措资金,组织“中心”全面预算,拟定各部门的计划目标;负责与部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资金往来款项的核算、收取和管理,保障国家专项拨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审核设备物资采购,承担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会计职能;制作各种财务报表,保持财务信息沟通;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人事处:贯彻落实人事劳资等方面的政策及部里的具体规定;负责部门领导及其以下人员和所属单位领导的考核、聘任、解聘、流动调配、培训、奖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内设机构的设置,编制的核定和所属单位编制的控制、内设机构的审批;负责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的具体管理工作;对所属单位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职工保险福利工作,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负责“中心”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的统计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