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年3月31日 国海管字[2003]1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1、总则
1.1 本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