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中内协发[2003]20号 2003年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根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以下目的:
(一)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维护组织利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及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外部审计为本组织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