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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的复函
([91]司公字第46号 1991年2月28日)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1)闽司证函字第020号函收悉。经研究认为: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一事,虽胡起华的父母已去世,但胡起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可直接签订收养协议。公证书的证词暂按附件的格式出具。另外,从十月九日胡新春的谈话笔录可以看出,胡起华不是胡新春的亲侄子,不应按叔侄关系办理收养。随函将卷宗退回,请查收。

  附件:格式

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胡新春,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路××号。
  被收养人:胡起华,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村。
  兹证明胡新春(无配偶)与胡起华(父亲×××、母亲×××分别于××××年×月×日、××××年×月×日死亡)商定。于××××年×月×日胡新春收养胡起华为养子,胡新春为胡起华的养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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