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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
 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基础图件陈旧,现势性不强。为满足各项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提出的新要求,很多地区组织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工作。为维护土地利用调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全国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秩序,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客观,保持成果的延续性和现势性,保证调查成果质量,针对目前部分地区在更新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更新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和管理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作为一项基础性的调查工作,技术难度高、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更新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做好协调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一)加强对更新调查的组织领导
  部将成立全国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更新调查的组织部署、检查指导和验收工作。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省(区、市)土地资源调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二)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努力争取经费支持。同时,也要积极开通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单列基础调查经费,专款用于更新调查。
  (三)建立调查责任制
  各地在更新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调查本地区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建立严格的调查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对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及虚报瞒报数据要严格查处。
  二、明确工作程序
  (一)实施方案报批
  县级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必须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并将实施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省级批准后方可进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全省域开展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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