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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1995年度救灾扶贫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1995年度救灾
扶贫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的通知
(民办函[1996]16号 1996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1995年度救灾扶贫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救灾救济部门按要求认真填写,并于1996年5月前报送民政部救灾救济司。计划单列市的情况由省民政厅汇总。
  指标解释:
  1.救灾扶贫:指民政部门利用救灾周转金和社会救济款及其他资金,对农村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和重灾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经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
  2.救灾扶贫经济实体:亦称“双扶经济实体”。由民政部门举办。为农村灾区或多灾贫困地区开展生产自救,脱贫致富,以及为扶贫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其主要特征: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2)从业人员的主体为贫困户和优抚对象;
  (3)上缴利润纳入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
  3.救灾扶贫福利企业: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一种,以救灾扶贫为目的而建立的农村社会福利企业。其特征:
  (1)用救灾扶贫资金举办或予以扶持;
  (2)生产人员以农村灾区或多灾贫困地区的扶贫对象(包括残疾人)为主体;
  (3)上缴利润纳入救灾扶贫周转金,周转扶贫;
  (4)在生产人员中残疾人达到35%以上,享受长期减税的优惠。
  4.民政独资兴办:指由民政部门全部用救灾扶贫周转金举办的经济实体;合资联办系用救灾扶贫周转金和其他方面的投资合办的经济实体;借助兴办系用救灾扶贫周转金借助扶持的经济实体。
  5.周转金投资:指投放到独资兴办和合资联办经济实体中成为注册资金的周转金额;周转金借助指借给经济实体的周转金额。
  6.救灾扶贫服务公司(中心、站):简称“双扶服务公司(中心、站)”。是对扶贫经济实体、联合体和扶持户进行多方面服务的经济组织。由民政部门指导和归口管理。具备条件:
  (1)为扶持对象提供资金、信息、技术、供销等服务;
  (2)指导生产经营并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
  (3)直接开展一部分经营业务;
  (4)承担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管理工作。
  7.周转金:指用于救灾扶贫及灾后群众生活保障的专项社会资金,包括由有偿扶持救灾款、社会救济款等建立的资金。
  8.周转金管委会:指在民政部门指导下,管理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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