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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1)目的
  建筑企业应设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目标,以确保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中的各项承诺,并为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提供依据。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因此,建筑企业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
  (b)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相关方(如业主或甲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
  (c)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
  (d)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2)建筑企业除了制定整个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外,还应尽可能以此为基础,对与其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物资、设备、运输、培训教育、消防保卫等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程处(公司)以及各施工项目单位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建筑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4)为了确保能够对所制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价,目标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如为每个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确定适当的指示参数,这些指示参数应有利于监测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实际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类型,建筑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应结合上述目标的要求,在原有目标的基础上(如杜绝死亡与重伤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及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学的完善,以确保所制定的目标合理、实用、有效并便于测量与评价,且在必要时能够予以改进。
  (a)风险水平的降低,如完善“临边洞口”防护,实现防护设施设置达标;
  (b)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内建立全员参与的机制、×月开始引入外来施工队伍附加协议制;
  (c)为改善现有状况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应用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换全部破损配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完好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频次,如轻伤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业应将目标形成文件,并传达到企业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并通过管理评审对目标进行定期评审,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时将目标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3条款。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计划),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目标的要求,在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以及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结果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以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情况、绩效测量与监测的结果、外部监察机构和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报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原因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结果各种因素,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并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2)建筑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时,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员会)征求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
  3)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以及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与要求等形式来灵活体现,但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a)以所策划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获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
  (c)实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时间表;
  (d)实施上述方法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4)建筑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期间企业的施工生产活动或其内外部运行条件(要求)发生变化时,能够尽可能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管理方案的实施能够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间多数情况下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3.4条款。
  4.运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业应针对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与活动(包括辅助性的维护工作)建立和保持计划安排(程序及其规定),在所有作业场所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确保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续地落实,从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遵守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对于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筑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文件化的程序与规定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计划要求,结合自身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取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明确此类运行与活动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运行标准。
  以下是建筑企业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与规定的运行或活动,但建筑企业在具体建立和策划运行控制时,应注意在此指导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a)施工现场的安全健康管理;
  (b)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c)基础、结构、设备安装与装修施工;
  (d)施工临时用电;
  (e)临边与洞口作业的防护;
  (f)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维护;
  (g)小型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
  (h)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与使用;
  (j)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与使用;
  (k)交通运输管理;
  (l)生活区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业对于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租赁活动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此项活动符合企业在采购与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并在材料与设备使用之前能够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业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业对于劳务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队)或临时工的使用活动,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确保企业的各项安全健康规定与要求(或至少相类似的要求)适用于分包商及他们的员工,并杜绝将生产经营项目等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此类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和选择承包方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承包方的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如何报告作业场所内的工伤、疾病和事件的规定;
  (c)如何定期监测作业现场承包方各项活动的安全健康绩效;
  (d)如何确保作业开始前,企业与承包方之间在适当层次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包括技术交底、有关危害情况交流、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如何确保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时,对承包方或其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f)如何确保承包方遵守作业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现场有多个分包单位共同作业时,为了避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建筑企业还应在上述程序中规定如何与各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建筑企业如何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的要求。
  4)对于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建筑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动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筑企业应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变更或补充等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编制内容上应重点规定如何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配变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来策划和设计确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针对上述所有运行与活动的控制(管理)程序,均应满足下列条件: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建筑企业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内容的有效实施与运行;
  (d)如可行,应考虑来自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机构、上级主管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等的报告或信息;
  (e)定期评审,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6条款。
  5.应急预案与响应
  (1)目的
  主动评价建筑企业潜在事故与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应急响应的需求,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应急处理的程序和方式,检验预期的响应效果,并改善其响应的有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应依据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法律法规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历以及应急响应演练及改进措施效果的评审结果,针对施工安全事故、火灾、安全控制设备失灵、特殊气候、突然停电等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从预案与响应的角度建立并保持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说明特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内容:
  (a)所识别各种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b)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c)紧急情况发生时内部协作与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紧急情况发生时各类人员的行动计划,包括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内所有外来人员的行动计划,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员和来访人员也撤离到指定的集合地点;
  (e)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紧急情况发生时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例如消防员、急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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