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6)对于设有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建筑企业,企业应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与保持安委会的协商计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7)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1条款。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1)目的
  建筑企业为了有效地开展体系的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工作,必须基于相应的培训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具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具备本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险危害因素。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应建立并保持培训的程序,以便规范、持续地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程序应重点阐述下述关键过程的内容与方法:
  (a)以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和风险、法律法规要求、控制措施计划与规程等为基础开展培训需求评估,明确企业内部各相关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要求,系统分析并确定员工现有水平与其岗位所需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之间的差距;
  (b)制定满足培训需求要求的各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法与目标;
  (c)各级管理者对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d)及时、系统地开展必要的培训;
  (e)通过培训后考试、现场观察工人操作、监测培训产生的长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减少)等客观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以确保每个员工已获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f)保持培训和个人能力的适当记录。
  2)建筑企业可针对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训计划:
  (a)提高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的培训;
  (b)员工上岗、换岗、复岗前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培训;
  (c)在工作开始前就局部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进行培训;
  (d)对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人员的培训;
  (e)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起特定作用员工(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所需专门的内部或外部培训;
  (f)对最高管理层及项目管理者的培训,以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各级管理者的领导和支持下得以有效运行;
  (g)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检查人员(包括项目部安全员)的内、外部培训;
  (h)架子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
  (i)供货方人员、承包方人员、临时工和访问者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其所涉及到的运行活动中的危害和风险,并按照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3)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可针对以下主题或范围:
  (a)作业场所的危害与风险;
  (b)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对安全健康的影响;
  (c)降低或控制风险的措施;
  (d)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
  (e)作业场所的控制设备;
  (f)危险与有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g)应急响应;
  (h)纠正与预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类人员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职责,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l)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业应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可行,应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5)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以适合于企业规模及活动特点的形式开展,并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可行时形成文件。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6)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2条款。
  3.协商与交流
  (1)目的
  建筑企业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商与交流机制,确保员工及其代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权利,并鼓励他们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时接收处理相关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提供支持。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进其就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如分承包方人员、供货方、访问者)进行协商和交流。
  2)建筑企业的信息交流程序应保证所有信息相关方均能接受并传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围应包括:
  (a)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机构、上级单位、业主、承包方、供货方等的要求与建议;
  (b)交流各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及时便捷的沟通;
  (c)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3)建筑企业所需交流的信息类型应至少包括:
  (a)技术交底;
  (b)事故调查报告;
  (c)纠正与预防措施;
  (d)审核发现;
  (e)MSDS信息;
  (f)危险警告。
  4)建筑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张贴与通知、短讯与电子邮件、公告牌、年度报告以及简短汇报、培训、新员工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等任何适用的书面或口头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业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工会或其他类似机构;选举或指定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代表及员工代表;选择员工加入职业安全健康实施队伍等)与协商计划,确保企业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员工的信息,并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过程:
  (a)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
  (c)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等;
  (d)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不同地区施工气候及生活条件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建筑企业应确保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上享有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并应通过适当途径让员工了解谁是员工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方面的代表和谁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业的员工代表的选择应尊重员工的意见,可与建筑企业工会会员或者职代会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使其能够充分代表员工的意见,并具备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能力。
  8)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3条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适合于建筑企业实际特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确保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各级人员发生变动时)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运行。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应以适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2)建筑企业在制定体系文件时,应对原有现行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评审,以确保其体系文件的编制工作更为便捷、适用和有效。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职责和权限。在制定文件时应考虑可能因为安全性的需要而规定的使用权限,尤其是对于电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权限加以控制;
  (b)拟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环境。因为这可能要求对文件形式进行考虑,对信息系统电子设备的使用也应给予类似的考虑。
  3)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4条款。
  5.文件和资料控制
  (1)目的
  对建筑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和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绩效至关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予以识别和控制。
  (2)实施要求与提示
  建筑企业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安全健康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消以及职业安全健康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
  (a)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应确保工艺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最新的工程图、危险物质数据卡、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c)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d)传达到企业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e)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
  (f)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的4.4.5条款。
  6.记录和记录管理
  (1)目的
  建筑企业应记录并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有关要求的运行信息,以证实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与符合性。
  (2)实施要求与提示
  1)建筑企业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下列职业安全健康记录:
  (a)培训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