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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试行)》的函

  五、绩效评价的计分方法
  (一)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
  评议指标的计分方法,由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相应指标的得分,然后汇总即为评议指标的得分总和。
  (二)定量指标的计分方法
  1、设定评价标准值。由评价机构根据全部示范中心的上报数据,统一测算并颁布每个指标的标准值。为了提高评价计分的准确性,一般将每个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设为五个档次,分别为优、良、中、低、差。
  2、评价标准系数。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示范中心效绩评价定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1.0、0.8、0.6、0.4、0.2表示。
  3、单项指标的得分=指标权重×本档标准系数。
  4、定量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三)绩效评价的综合得分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得分=评议指标分数×50%+定量指标得分值×50%
  六、评价基础数据
  示范中心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资产负债表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七、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一)高新司根据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结果,确定抽查对象,并组织相关工作组进行抽查,核实评价结果。
  (二)根据评价结果,对于排在后20位的示范中心,第一年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都处于后20位的示范中心,将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
  (三)对于连续两年评价结果排在前20位的示范中心,可作为国家重点中心的候选对象。
  (四)对于在填报《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收入支出表》中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中介机构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弄虚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经查证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八、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示范中心,以及提出申报示范中心的生产力促进机构。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细则由高新司负责解释。

附件2:       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指标解释

  一、评议指标
  (一)领导者基本素质
  领导者基本素质是指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任领导班子的智力素质、品德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具体包括知识结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等因素。
  (二)服务满意度
  服务满意度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业对中心所提供服务的领域范围、质量水平、工作主动性、热情性和方便性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三)基础管理水平
  基础管理水平是指中心按照国际规范、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在组织结构、内部管理模式、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运转情况。
  (四)发展创新能力
  发展创新能力是指中心在市场竞争中为保持竞争优势,不断根据外部环境进行的自我调整和革新的能力。包括管理创新、开拓新领域、服务创新、观念创新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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