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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使用旧式《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使用
旧式《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8]21号 1998年2月6日)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继续使用旧式<婚姻状况证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关于《婚姻状况证明》使用问题的要求,旧式“证明”今后不能再继续使用。鉴于你区财政紧张的特殊情况,为减少浪费,同意继续使用旧式《婚姻状况证明》,但须注意以下几点:
  1.旧式《婚姻状况证明》只限于在你区范围内使用;跨区的必须使用新式《婚姻状况证明》。
  2.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村(居)居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需加盖乡(城市区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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