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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再次重申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关于再次重申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紧急通知
(民办发[1996]6号 1996年2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1993年6月民政部《关于重申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使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搭车”收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把婚姻登记作为“关卡”,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相当严重。有的地方对“搭车”收费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基层政府以权代法,公然明文规定“搭车”收费;有的基层领导利用职权干扰婚姻登记部门依法行政,强行“搭车”收费;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搭车”收费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利用婚姻登记“搭车”收费虽为少数,但影响恶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制止。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坚决、有效地制止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农村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婚姻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工作十分重视。三令五申要求减轻农民负担。各级民政部门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这一老大难问题。要做认真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歪风。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凡涉及民政部门搞的“搭车”收费,必须立即停止。各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代收的其他费用或代销的其他物品,应坚决拒绝。对不听劝阻,坚持“搭车”收费者,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汇报,严肃查处。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管理的自身建设。要抓住县、乡机构改革时机,配备婚姻登记专职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热心为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婚姻登记工作,树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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