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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政策变化,实际已失效)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1]109号 2001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于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发[1997]95号)精神,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内部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除外)。
  第三条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是根据财务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按照单位经费自给率的增(减)情况,适当增(减)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
  第四条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联系。
  (二)在执行国家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包干的单位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
  (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在保持国家工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享有内部分配自主权,内部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五条 工资总额包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占单位基本工资总量构成30%、40%或50%的津贴。
  (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和经总局批准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三)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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