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管理档案,加强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不履行自律承诺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实无误的,通报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产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暂停对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资格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核实后,取消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口岸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实施绝色通道制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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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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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企业:_________________ │
│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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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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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单位登记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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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出口量 │ 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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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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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主要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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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证书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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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并承诺如下内容: │
│ 1.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 2.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
│ 3.出口货物货证相符、批次清楚、标记齐全,可以实施封识的必须封识完整; │
│ 4.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货物在运往口岸过程中,不发生换货、调 │
│包等不法行为; │
│ 5.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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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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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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