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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8号)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
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6]财新字第108号 1996年2月16日)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6年度军费预算,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以下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1元(含物价性、福利性和住房补贴45元,下同)调整为191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元调整为211元;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1元调整为231元。
  二、既是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又是随军遗孀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划分的入伍时间,其享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55元、265元和275元,调整为325元、355元和38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干部生前职务或级别(以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为起点),每高一职或一级递增10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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