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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
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6]财薪字第107号 1996年2月16日)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6年度军费预算,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牺牲病故的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孀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1(含物价性、福利性和住房补贴45元,下同)调整为201元。以此为起点标准,再按军官、文职干部生前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定期生活补助费递增10元。
  遗孀有固定工资收人,但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子女(指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父母(指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165元,其中属于孤儿和孤老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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