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享受住房补贴。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同时又是遗属,只享受一份住房补贴。
第十条 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携带当年剩余月份工资的,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发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
┌──────────────────────────┬────┬─────┐
│ 人员类别 │住房补贴│ 备注 │
├─────────────────────┬────┤标 准│ │
│ 干部职务、职称等级 │军士长 │(元/月)│ │
├───────┬──────┬──────┤专业军士│ │ │
│ 军事、政治 │专业技术军官│ 非专业技术 │ │ │ │
│ 后勤军官 │ 专业技术 │ 文职干部 │ │ │ │
│ │ 文职干部 │ │ │ │ │
├───────┼──────┼──────┼────┼────┼─────┤
│军委委员以上 │ │ │ │13 │ │
├───────┼──────┼──────┼────┼────┤ │
│大军区职 │1、2级 │ │ │10 │ │
├───────┼──────┼──────┼────┼────┤ │
│军职 │3、4、5级 │按军职待遇 │ │9 │ │
├───────┼──────┼──────┼────┼────┤ │
│师职 │6、7级 │局 级 │ │8 │各类人员 │
├───────┼──────┼──────┼────┼────┤按现职 │
│团职 │8、9级 │处 级 │七、八级│7 │(级)享受 │
├───────┼──────┼──────┼────┼────┤住房补贴。│
│营职 │10、11级 │科 级 │五、六级│6 │ │
├───────┼──────┼──────┼────┼────┤ │
│连、排职 │12、13、14级│一、二级科员│一、二、│4 │ │
│ │ │办事员 │三、四级│ │ │
├───────┼──────┴──────┴────┼────┤ │
│55年复员女同志│ │4 │ │
├───────┤ │ │ │
│遗属 │ │ │ │
└───────┴──────────────────┴────┴─────┘
附件四:
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摘要)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
一、在职干部住房
(一)住用两处以上,其中一处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其余住房应即退出。对经教育拒绝退出的,可视情采取措施,收回超住住房。在收回住房前,超住部分暂收成本租金,必要时可给予纪律处分。
(二)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标准的,应对其住房进行调整。对经教育仍拒绝调整的,其超标准部分收成本租金,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因本单位住房调整困难或调整后无相应职级干部居住的,可暂缓调整,超标准部分加收50%以上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