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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享受住房补贴。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同时又是遗属,只享受一份住房补贴。
  第十条 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携带当年剩余月份工资的,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发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




┌──────────────────────────┬────┬─────┐
│           人员类别            │住房补贴│ 备注  │
├─────────────────────┬────┤标  准│     │
│       干部职务、职称等级      │军士长 │(元/月)│     │
├───────┬──────┬──────┤专业军士│    │     │
│ 军事、政治 │专业技术军官│ 非专业技术 │    │    │     │
│  后勤军官  │ 专业技术 │ 文职干部 │    │    │     │
│       │ 文职干部 │      │    │    │     │
├───────┼──────┼──────┼────┼────┼─────┤
│军委委员以上 │      │      │    │13   │     │
├───────┼──────┼──────┼────┼────┤     │
│大军区职   │1、2级   │      │    │10   │     │
├───────┼──────┼──────┼────┼────┤     │
│军职     │3、4、5级  │按军职待遇 │    │9    │     │
├───────┼──────┼──────┼────┼────┤     │
│师职     │6、7级   │局  级  │    │8    │各类人员 │
├───────┼──────┼──────┼────┼────┤按现职  │
│团职     │8、9级   │处  级  │七、八级│7    │(级)享受 │
├───────┼──────┼──────┼────┼────┤住房补贴。│
│营职     │10、11级  │科  级  │五、六级│6    │     │
├───────┼──────┼──────┼────┼────┤     │
│连、排职   │12、13、14级│一、二级科员│一、二、│4    │     │
│       │      │办事员   │三、四级│    │     │
├───────┼──────┴──────┴────┼────┤     │
│55年复员女同志│                  │4    │     │
├───────┤                  │    │     │
│遗属     │                  │    │     │
└───────┴──────────────────┴────┴─────┘


  附件四:

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摘要)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

  一、在职干部住房
  (一)住用两处以上,其中一处已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其余住房应即退出。对经教育拒绝退出的,可视情采取措施,收回超住住房。在收回住房前,超住部分暂收成本租金,必要时可给予纪律处分。
  (二)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标准的,应对其住房进行调整。对经教育仍拒绝调整的,其超标准部分收成本租金,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因本单位住房调整困难或调整后无相应职级干部居住的,可暂缓调整,超标准部分加收50%以上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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