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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3.应交租金额(六)
  应交租金额=新租金额-免收会客室租金额-家庭住房补贴-减收租金额
  当:应交租金额≥家庭收入总金额5%时,应交租金额取家庭收入总金额的5%;当:应交租金额<家庭收入总金额5%时,应交租金额不变。
  七、住房实交租金额计算公式(第十一条)
  1.无超标加租的住户
  实交租金额=应交租金额+家庭住房补贴
  2.有超标加租的住户
  实交租金额=应交租金额+家庭住房补贴+(超标计租面积×平均租金)+超标加收租金额
  八、其他计算公式
  1.使用面积系数K
  K=使用面积(不含阳台)÷建筑面积(不含阳台)
  当使用面积中有不计租面积时,使用面积按计租面积计算。
  2.级差新房面积计算(第八条 二)
  当:新分配住房面积≤1.1职级标准住房面积时,
  新房面积=新分配住房面积-原职级标准住房面积
  当:新分配住房面积>1.1职级标准住房面积时,  
  新房面积=新职级标准住房面积-原职级标准住房面积
  3.减收租金额和应交租金额计算中的“新租金额”取法(第十条 五、六)
  (1)无新房也没有超标加租的住户,取新租金额(A);
  (2)有新房无超标加租的住户,取新租金额(B);
  (3)无新房有超标加租的住户,取新租金额(A)减去超标面积的基本租金额(超标计租面积×平均租金);
  (4)有新房又有超标加租的住户,取新租金额(B)减去超标面积的基本租金额(超标计租面积×平均租金)。

  附件三:

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摘要)

(总后勤部[199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人员范围

  第三条 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
  (一)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军官、文职干部、编外干部,由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
  (二)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条 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 执行中的有关标准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专业技术军官(含相应的文艺、体育级干部)、文职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
  此专业技术等级的划分,仅限于享受住房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在职干部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军士长、专业军士按本人级别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 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第六条 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凭营房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本人职务等级定额标准,逐月随薪金(工资)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军队离休人员,领取了军队发给的建房经费,自建或购买了住房,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 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人员,按地方房改方案提高了房租的,无论当地规定有无住房补贴,均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经本单位营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财务部门按军队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住房补贴高手军队住房补贴的部分,由本单位在房租收入或其他住房基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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