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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附件二:

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总后勤[199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后的租金管理,统一全军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根据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颁发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租住军产房的住户,其租金均按本办法计算,各单位不得另立标准和计算办法。
  第三条 住房租金以标准条件住房的基本月租金为基数,实行多住房多交租,超标准住房加租,不同条件的住房有适当差别的计租原则。
  第四条 住房租金由面积租金和附加设备租金两部分组成,按月计算。
  第五条 面积租金计算:
  (一)计算面积租金一律采用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使用面积中分全额计租面积、部分计租面积、不计租面积和免交租金面积四种。详见附录1。
  (二)面积租金按不同条件的自然间(含走道、廊、厅等)和阳台分别计算。以标准条件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基本月租金为100分,与标准条件住房不同的,依照住房条件调整分数,增减租金。详见附录2和附录3。
  (三)面积租金的分值,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基本月租金标准确定。提租第一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为0.32元,分值为0.0032元。  
  (四)1949年前建造的未经翻建、改建的住房,其面积租金额,按计算出的租金额80%取值。
  第六条 附加设备租金的计算。附加设备是指标准条件住房中没有包括的设备,其租金单独计算。附加设备租金额由各项附加设备的总分数乘以分值得出。附加设备租金的分值与面积租金的分值相同。详见附录4。
  第七条 新租金额和平均租金的计算。面积租金额与附加设备租金额之和为住户的新租金额,新租金额除以全部计租面积为该户的平均租金,平均租金是计算该户的新房增租额和超标加收租金额的单位租金标准。
  第八条 新房新租金计算:
  (一)1992年7月1日以后实行新房新租的住户,其新房面积的租金标准按提租后租金标准增加50%计算。
  (二)1992年7月1日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而调整住房的人员,新房面积为新分配住房面积与原职级标准住房面积之差。
  第九条 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计算:
  (一)各职级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为准,住房面积(不含阳台面积)超过标准10%(含)以内的,不加收租金;超过10%以上的,加收超标准住房租金。
  (二)干部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职级面积标准10%以上,但未达到上一职级标准的;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标准,但因本单位住房调整困难或调整后无相应职级干部居住的,超标准部分的全部面积加收50%以上租金。
  (三)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面积标准,应调整而不调整的,超标准的全部面积按成本租金计算。在分步提租的第一步,成本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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