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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六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建立出口检验的有关制度,设立检验机构,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八条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第九条 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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