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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二号)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
 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二号)
 (国办发明电[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积极调整,努力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反映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具体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既要确保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又要做到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控制疫情。
  二、坚持实行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制度。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的制度。调整国内旅客体温检测办法,对跨省(区、市)出行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省(区、市)内出行旅客不再检测体温。撤销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站 (点),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体温异常旅客处置原则: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客卫生检疫点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的相关工作;体温超过38℃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有关卫生检疫点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三、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可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活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通风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有发烧症状人员要采取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等加以控制。
  四、在综合性医院保留预检分诊点,继续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治疗工作,继续保留隔离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方便患者就医,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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