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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二、人才选拔
  (一)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二)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层次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须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能较熟练应用第二外语。
  3.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须具有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职务。
  4.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相关工作经历。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以上资格要求。
  (三)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范围:
  1.高层次体育行政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优秀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产生。
  2.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从事经济管理的司局级干部、优秀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分管经营开发的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的优秀负责人以及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中选拔产生。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主要从有出色体育外事工作经历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中选拔产生。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体育专业学术技术工作,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技术领域有较大影响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所带运动员、运动队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中选拔产生。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拔产生:
  (1)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具有优秀外事工作经历的总局系统外事人员。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主要从国内长期从事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裁判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个别特殊人才可以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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