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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9号)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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