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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8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号及附件),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2002年12月3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70号公告,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继续按照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申请人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可能将再度发生。关于倾销继续的可能性,申请人主张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涉案国对中国出口新闻纸数量、金额下降,但是存在继续倾销;关于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申请人主张在我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第三国政府也应其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对原产于加、美、韩等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上述涉案国很可能采取低价倾销的策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方面,申请人主张自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中国新闻纸产业状况有所好转,但仍然很脆弱,易受进口产品冲击和损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涉案国倾销进口的产品,可能造成中国新闻纸产业销量减少、产量被迫降低和国内市场价格被压制的结果;使易受损害的国内新闻纸产业状况恶化;进行技术设备改造的大量投资,将无法得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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