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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产品、制成品及衍生物开展标记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尽快组织对辖区内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明的,为合法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主体。
  (二)对于“无证无照”的,应当予以取缔;对于“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应限期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清理整顿工作须于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自2003年5月1日起,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继续从事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活动的,由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名实不符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
  对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明示其制品含有野生动物成分,或制品名称中明确使用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称谓,但生产单位称该制品不含野生动物成分的,应责成其于2003年3月1日前对有关产品说明、广告予以纠正或变更制品名称,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因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制品名称变更的,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中明确注明“不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字样。对2003年5月1日后仍未变更或未按要求提出变更申请的,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或虚假广告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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