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3年4月4日 财税[2003]8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