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通知

  (三)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达标工作,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到位,确保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四)执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职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现金、重要凭证、印章、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和报警装置、电视监控等的管理,杜绝发生案件或事故。
  (五)做好本单位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搞好当地治安联防工作,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作必要的演练。
  (七)进行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八)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协查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机关管理监督保障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管理、监督、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保卫责任人,按照本行治安保卫责任人的授权和签订的治安保卫责任书对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银行经营活动中管理、监督、保障等环节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制约监督、保障服务机制,做到事事有章可循,处处规范操作。
  (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全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作场所(活动场所、服务对象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达标工作。
  (四)把好人员素质关,做好要害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并适时提出调整使用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开发、推广和运用业务新品种过程中要与加强安全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应作为本部门管理、监督、保障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始终。
  (六)在管理、监督、保障服务过程中,经常对管辖范围内工作场所(活动场所、服务对象等)进行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制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七)在责任范围内,定期分析管理、监督、保障服务中的安全防范工作状况,及时向有关治安保卫责任人提出工作建议。
  (八)做好责任范围内案件事故的防范和查处等有关工作。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为确保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机制,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和操作程序,并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本行的综合目标考核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