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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建总发[2001]12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加强我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是统一贸易融资额度管理,防范贸易融资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二、由于贸易融资业务与常规信贷业务相比,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和期限短的特点,以额度方式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可大幅度提高效率。因此,在严格客户资信审查的基础上,凡是符合额度授信条件的客户,原则上都应纳入额度授信管理。确因业务需要叙做单笔贸易融资业务的,经办行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审批,对客户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融资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取消贸易融资业务中“押汇”的提法。由于“押汇”一词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虽然各银行都在使用,但一旦与客户发生纠纷,法院往往难以界定“押汇”业务的性质,从而导致对银行不利的判决。而“议付”和“贷款”在法律和国际惯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有利于明确我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根据各种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性质,《规定》将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三种业务分别更名为出口议付、出口托收贷款和信托收据贷款。对《中国建设银行业务合同文件使用手册》中有关合同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总行有关部门将另行下发文件调整。
  四、本《规定》明确了信托收据额度的使用,目的是加强远期信用证和信托收据贷款等业务的管理。信托收据额度用于为开证申请人解决进口货物销售前的资金短缺问题。根据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信托收据额度项下的正常融资期限不应超过90天。而我行以往的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对信托收据期限的管理不够严格。由于信托收据期限越长,发生逾期的风险越大,而且超过90天远期信用证和信托收据贷款也不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正常做法。因此,《规定》要求信托收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天。信托收据期限超过90天的,按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执行。
  五、本《规定》强调了出口业务项下不同种类信用证的贸易融资的具体做法。
  (一)对即期议付信用证和付款行非我行的付款信用证,应使用出口议付额度进行融资。在付款行非我行的付款信用证项下,我行买入单据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授权,不能取得议付行的地位,对我行的风险高于即期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议付。因此,《规定》中明确只有对A级以上(含A级)的客户,才能办理付款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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