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眼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国质检监函[2003]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眼镜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简称眼镜产品审查部),眼镜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