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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眼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眼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国质检监函[2003]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眼镜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简称眼镜产品审查部),眼镜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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