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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2号——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32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范围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划界补充说明的函》(宁政办函[2002]3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贺兰山东麓冲洪积倾斜平原与黄河冲积平原交汇地带,北以大武口为界,南以渠口堡火车站为界,东以跃进渠、唐徕渠、新开渠、第二农场渠东侧两公里为界,西以贺兰山东麓洪积扇1200米等高线为界。总面积13.3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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