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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关于旅行社账户及购付汇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四)审核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材料表面是否真实、完整;
  (五)对于赴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及团费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马、泰三国政府指定旅行社、专营购物场所名单和旅游投诉电话、接待参考价格的通知》的要求。
  十六、银行售汇审批人员在核实申请购汇的旅行社未在《暂停售汇旅行社名单》(样式见附件5)上,并按第十五条规定审核无误后经经办、复核人员(超金额权限的需上一级授权人员)签字核准。
  同意售汇后,售汇审批人员须在公函、购汇申请书各联、购汇清单、《名单表》各联上加盖“外汇已供”专用章,并在每本护照上(可在“备注”页)加盖“外汇已供”专用章。《名单表》复印件(任一联)、公函、购汇申请书售汇核销留存联、购汇清单由售汇审批人员留存以备核销(下称“待核销卷”)。购汇申请书传票附件联交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入账及外钞取现手续,转账及取现手续同正常手续办理。如旅行社不办理团费汇出手续,购汇申请书单位回执联(仅盖有“外汇已供”专用章)交旅行社。
  十七、团费汇出
  (一)旅行社购汇时如办理将支付境外的团费部分直接汇出境外,银行售汇审批人员将购汇申请书传票附件联和单位回执联一并交汇款经办人员办理汇款手续。汇款经办人员须特别审核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名称与合同中的境外机构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单位回执联上加盖汇款银行业务章交旅行社。
  (二)旅行社购汇时先将支付境外团费入其出境游外汇账户,后从账户中将团费汇出境外。汇出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同;
  2.办理购汇的单位回执联;
  3.汇款申请书;
  4.转账凭证。
  银行审核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名称与合同中的境外机构一致、单位回执联中内容无误后,按正常汇出汇款手续办理,在单位回执联正本上加盖汇款银行业务章退旅行社,合同复印件、单位回执联复印件等留存作传票附件。
  (三)如旅行社要求将团费按合同规定分两次以上汇出时,银行按上述(一)或(二)中的手续办理,但每次应在单位回执联所盖汇款银行业务章处签注本次汇款金额及经办人、日期并将单位回执联复印作传票附件。总汇款金额不能超过团费金额。
  十八、旅行社办理代客领取现钞,如金额较大、人数较多,应按售汇银行现钞管理规定进行事先预约。
  十九、每次办理审批手续后,售汇审批人员必须根据旅行社提供的购汇清单,将团组编号、出境日期、游客姓名、护照号、身份证号、签证号(如有,多个国家可只填一个)、购汇金额(含团费和零用费)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为方便起见,可要求旅行社申请购汇时提供符合我行电脑格式的磁盘文件,以便电脑读取。
  二十、旅行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十个工作日内(含),将加盖边检验讫章的《名单表》交给银行原售汇审批部门核查。银行经办人员须审核《名单表》上的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并调出对应的“待核销卷”进行核对。对于因故未出境的,旅行社应先办理退交已购外汇手续(退汇汇率与购汇汇率产生的汇差损益由旅行社承担)。审核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在购汇申请书售汇核销留存联上批注核销日期及已退汇金额,并签章。《名单表》及原留存材料归卷。归卷档案留存五年备查。
  二十一、旅行社办理因故未出境退交已购外汇手续时,原则应按原购汇时的分割金额分现钞和现汇(指团费)分别办理退汇。
  二十二、银行办理售汇手续后,每日营业终了应检查“待核销卷”,如发现有旅行社团组在预定入境后第八个工作日内未来办理核销手续,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提醒旅行社办理核销手续。凡旅行社未在规定时间内(入境后十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或者《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者《名单表》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交已购外汇手续的,应抄报外汇局。根据外汇局暂停售汇的通知将该旅行社列入《暂停售汇旅行社名单》通知售汇审批经办人员,停止为其办理组织出境游代游客购汇的业务。恢复售汇手续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要求执行。

旅行社出境游(港澳地区)购汇程序

  二十三、旅行社为游客办理港澳游兑换外汇手续,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账办理,并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行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及个人零用费);
  (二)银行购汇申请书及购汇清单(样式见附件3);
  申请兑换的公函、购汇申请书、购汇清单上需具备旅行社在银行预留的印鉴(“授权人签字”和印章);
  (三)旅行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订的有关合同及其复印件;
  (四)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游客已办完签证的护照正本(或港澳通行证)和机票;
  (五)如要立即将支付境外的团费部分直接汇出境外,需另填制银行汇款申请书;
  (六)购汇人民币支票或转账凭证。
  每个团组均需提交上述材料,不得合并办理。
  二十四、银行在办理出境游售付汇业务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
  (一)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二)审核旅行社提交的公函、购汇申请书、购汇清单、汇款申请书(如需)上的“授权人签字”和印章是否与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符;
  (三)审核上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单证材料表面是否真实、完整。
  二十五、银行售汇审批人员审核无误后经经办、复核人员(超金额权限的需上一级授权人员)签字核准。
  同意售汇后,售汇审批人员须在公函、购汇申请书各联、购汇清单、《名单表》各联上加盖“外汇已供”专用章,并在每本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可在“备注”页)加盖“外汇已供”专用章。公函、购汇申请书售汇核销留存联、购汇清单由售汇审批人员留存归卷。归卷档案留存五年备查。购汇申请书传票附件联交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入账及外钞取现手续,转账及取现手续同正常手续办理。如旅行社不办理团费汇出手续,购汇申请书单位回执联(仅盖有“外汇已供”专用章)交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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