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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导致停办、被取消的问题已得到清理和整改,恢复经办外汇业务的计划、措施切实可行。
  (三)申请外汇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停办、被取消前的业务范围。

第四章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实行分级审批。
  (一)总行审批:一级行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二级行及以下分支机构超过A类外汇业务范围的新办、增办、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
  (二)一级行审批:辖内分支机构A类外汇业务范围内的新办、增办、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到期核准。
  一级行要在每季度后的15日内,按季将《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批准情况备案表》(附表一)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级行,经总行特别授权后,可审批辖内机构C类外汇业务范围内的市场准入:近3年辖内外汇业务未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外汇业务综合管理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
  在下达批准文件前,一级行须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报备表》(附表二)。总行国际业务部在收到《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报备表》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一级行可行文批复。
  第十七条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申请,须经总行或一级行国际业务部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行长签批后行文批复。三级行以下营业网点外币储蓄和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应先由个人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机构在得到总行或一级行批准其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申请的文件后,须在60天内到人民银行报批,并按规定换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向人民银行报批到期核准应为《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4个月。
  第十九条 机构在换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5日内,应将《分支机构换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备案表》(附表三)逐级报上级行国际业务部备案,并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逐级报一级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申请已获总行或一级行批准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获人民银行批准的,在总行或一级行批准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同样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申请。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申请未获总行或一级行批准且申请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如需继续申请,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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