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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总行或一级行审批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机构可以经办上述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外汇业务。
  第十一条 下级行外汇业务经办范围不得超过上级行。

第三章 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新办外汇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部条件
  1.当地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外汇业务市场需求较大。
  2.申办机构现有客户的外汇业务潜力较大。
  3.当地的社会信用环境较好。
  (二)内部条件
  1.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或虽有但已处理、整改完毕1年以上。
  2.近2年业务经营业绩良好,主要经营、财务指标达到上级行要求。
  3.具备经办外汇业务的人员。人员数量至少保证内控职责的落实。所有外汇业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英语水平良好。至少有50%以上外汇业务人员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6年以上金融工作或3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开办国际结算的必须至少有1名人员通过总行的国际结算持证上岗考试。开办外汇交易业务的,一级行所有外汇交易人员须参加过总行国际业务部举办的外汇交易专项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二级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外汇交易人员须通过一级行的上岗资格考核和考试。
  4.外汇业务营业场所、通讯设备、计算机装备水平必须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5.经办外汇业务的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完备,符合总行和一级行规定。
  6.开业前,每项外汇业务至少有1名从业人员参加过不少于6个月的跟班实习,所有外汇业务从业人员接受了上岗培训。
  7.人民银行或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办、到期核准外汇业务,除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二)外汇业务管理制度落实,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四条 申请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外汇业务,除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暂停期满,或终止经办后满2年,或被取消后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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