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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
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工银发[2001]77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管理,规范期限调整行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总行制定了《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要严格控制项目贷款期限调整范围,认真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利用期限调整人为掩盖不良贷款的行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项目贷款期限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贷款(含外汇贷款)期限管理,合理确定并调整项目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通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贷款期限调整(以下简称期限调整)是指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以展期等方式,对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进行修订的行为。
  第三条 期限调整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合规、规范管理、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期限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期限调整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不属于我行确定的退出或清户对象;生产经营正常,近年来的经营收入、净现金流量或者盈利水平(销售利润率或总资产利润率)没有下降;还贷意愿好,积极配合我行收贷收息,无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期限调整后能够正常还贷;贷款项目工艺技术在国内平均水平以上,产品在还贷期内有市场。
  第五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贷款可以进行期限调整:
  (一)原定贷款期限不符合评审测算结论或不符合企业、项目生产经营周期的;应借款人要求,为降低利率档次而导致期限过短的;还贷安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贷困难的;
  (二)由于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贷款项目建设期拖长、投资增加,不能如期产生经济效益,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贷暂时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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