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3日 工银发[20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手工办理储蓄个人汇款业务(以下简称“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依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清算会计核算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是指汇款人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个人金融业务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委托其将款项汇往异地工商银行活期储蓄账户的个人汇款业务。
  第三条 营业网点采取人工跑单的方法办理手工个人汇款业务,即发报行营业网点当日将汇款凭证集中,日终(节假日顺延)由人工将汇款凭证送往管辖行会计部门,次日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将款项划到汇款人指定的异地工商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第四条 办理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是管理完善、员工素质高、业务量大、离对公网点较近,并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经办手工个人汇款业务的营业网点是该业务的发生行,负责该业务的查询、查复和核对落实工作。
  第六条 汇款人办理手工个人汇款业务时,须向银行营业网点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收款人姓名、所在城市名称及异地收款人活期储蓄账户账号(含城市号),发报行将所汇款项由会计结算部门通过资金汇划系统直接汇给收款人。
  第七条 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应确定一个支行或分理处作为办理储蓄个人汇款业务的收报行,并将该收报行的通汇机构号报送总行清算中心备案,收报行一经确定应尽量保持不变,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提前3周将变更情况报告总行清算中心。总行清算中心将通汇机构情况、变更情况和启用时间随时通知各分行,各分行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分支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