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个人金融业务营业网点代理证券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划转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金融业务营业网点代理深交所实时开立B股股东账户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凡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以及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以前存入我行,2001年2月19日以后又转存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包括定期转活期、活期转定期),自2001年2月26日起,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二)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我行外币业务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的外汇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客户到原开户网点或通兑网点将该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到指定证券经营机构。
  (三)境内居民个人划入B股资金账户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在我行的外汇储蓄存款。
  (四)境内居民个人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账户划入我行外汇储蓄账户的资金,在2001年6月1日前暂不允许划转投资B股交易。
  (五)各营业网点要严格审核居民个人划转资金的存入时间和性质,严格禁止倒签开户。
  (六)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为现汇账户,营业网点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现钞存款划转到B股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办理钞转汇手续。
  (七)境内居民个人将其B股交易资金(包括股利和红利等收益)撤出B股市场时,无论原先投入B股市场的资金是从现钞还是现汇存款账户划出的,均只能转入其原有或新开的现钞账户,并且应由居民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八)境内居民用于资金划转的外汇储蓄存款账户可以是现钞户或现汇户。在资金划转时,境内居民个人应将不少于等值1000美元的外汇资金从本人外汇存款账户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
  (九)营业网点在办理境内居民B股资金划转时,只办理证券经营机构在我们开户的资金划转业务,不办理跨行和异地的资金划转业务。
  (十)营业网点划出资金的外汇储蓄账户户名应与B股交易者本人的姓名相一致,划入营业网点资金的B股保证金账户户名应为B股交易者开立B股资金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十二)上海、深圳B股市场交易的币种分别为美元和港币。当境内居民外汇存款币种与B股保证金账户币种不一致时,需要进行币种转换;营业网点应按照划转汇出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币种转换的手续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境内居民个人不能从其B股资金账户直接提取外币现钞。
  二、资金划转的处理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