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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16日 农发行字[2001]16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实现我行会计业务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财经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本规程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存款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一节 开销户操作规程

  第一条 开销户基本规定。
  (一)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存款人),都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粮棉油购销企业应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企业收购资金”、“企业财务资金”、“企业应付利息”专用存款专户(以下简称“一基三专”账户)。其他存款人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五)存款人通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的资金收付业务,必须是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和其他债权债务的清偿且只能供自身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也不得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更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犯罪活动。
  (六)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临时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和一般账户要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存款人因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情况的变更,应于5日内及时向开户行提出变更银行账户的申请。
  (八)存款人因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开立的单位和存款人因资金收付和结算行为终止等情况之一,必须于5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银行账户的申请。
  第二条 开户的操作。
  (一)审查资料
  1.审查开户申请书和预留银行印鉴卡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印鉴卡各两份。开户行应审查申请书是否详细填明开立账户全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资金性质、账户种类,申请开户原因等基本情况,有无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审查印鉴卡上是否注明开户行、标准代码、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是否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
  2.审查有关证明文件。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之一: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正本,非企业法人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编制委员会或人事部门的批文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编制委员会或人事部门的批文。
  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应出具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党、团、工会组织,应出具其上级组织批准成立的批文。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驻地主管部门的批文。
  其他组织机构,应出具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证明等。
  (2)粮棉油购销企业申请开立“一基三专”存款账户,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3)财政、粮食等部门以及军队后勤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门等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4)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借款意向书;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同意开户的证明。
  (5)经营新疆移库棉销售的非棉麻公司等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执照或出具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或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有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企业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存款人申请开立上述账户时,除应提供上述相应的批文或证明,还应提供法人、其他组织机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标识代码证书。非独立的附属机构应提供其隶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统一标识代码证书(军队及武警单位、党团、工会等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机构统一标识代码证书的除外)。
  (二)办理开户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行收到申请人交来的开户申请书、印鉴卡、营业执照(或证明文件)、代码证书等,在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无误后,由会计坐班主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开户申请书等开户资料报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批。
  (2)开户行根据人民银行核批的《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编列存款账号,并在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户名和账号,同时将一份印鉴卡插在账首用作核对印鉴。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则应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通知记账员开户,由会计坐班主任使用责任码和记账员使用操作码(以下称双人双码)进入系统的“账户管理”菜单,依据屏幕提示逐项输入新开立的账户信息。当日系统未关闭前,若发现新开账户错误,由会计坐班主任授权,记账员进入“抹开户”功能菜单,在抹开户操作中输入处理号,操作码一定要为“72”,需要抹除的账号等信息,可以抹除当日的开户处理。但在抹开户之前,必须保证当时输入该户的发生额已被删除或无发生额,否则抹开户将不能进行。同时将一份印鉴卡按规定处理,另一份印鉴卡交有关人员保管。
  2.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1)开户行收到申请人交来的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等开户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由会计坐班主任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根据资金性质确定会计科目,编列存款账号,在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户名和账号,并将一份印鉴卡插在账首用作核对印鉴。使用计算机处理的,其操作方法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相同。
  (2)开户行在开立账户之日起7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3)开户行还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户性质、开户行、账号和开户日期。
  (三)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开立账户后,经办人员应根据开户申请书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注明正式启用时间,开户资料妥善保存。
  (四)出售凭证
  开户手续办妥后,开户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出售结算凭证:
  1.审查“空白凭证领购单”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并核对品种、数量、工本费金额、结算手续费等无误后,在凭证领购单上加盖名章并向存款人收取款项。
  2.凭收妥款项的凭证领用单,配发空白凭证。
  3.出售的支票要在支票上加盖领用单位的账号、开户行名称。参加票据交换的,还要在支票右上角加盖交换代号。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领用单位名称或账号、领用数量、起讫号码。记账员将支票起讫号码登记在存款人的分户账账首上。使用计算机处理的,记账员应根据“空白凭证领购单”,进入系统“支票管理”模块,登记支票起讫号码进行管理。
  第三条 销户的操作。
  (一)受理销户申请
  存款人因故撤销存款账户,需提交撤销账户的“销户申请书”,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并由会计坐班主任在申请书上签章后,办理销户手续。
  (二)审核存款人银行账务
  核对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审核存款人存款账户有无提取的结算保证金和在途结算资金;审核存款人有无未偿还开户行贷款、利息。
  (三)结清账户
  1.审核无误后,收回各种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作全部注销处理。结清账户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清销户”字样。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应由会计坐班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通知书”通知记账员销户,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账户无余额、无积数的,实行双人双码并由记账员进入“销户”功能菜单,直接进行销户处理。记账员在销户操作中输入带有校验码的完整账号,在销户过程中,除了对该账户进行操作之外,还需将对该账户的上级账户的最低级分户账标志重新进行设置,若上级分户账下已没有正在使用的账户,那么这个上级分户账就要设置成最低级分户账。
  (2)账户有余额(或积数)的,实行双人双码并由记账员先进入系统“单户计息”功能菜单,计算至当日应计存款利息,连同账户存款一并由存款人填制支付凭证结清账户余额,再进入“销户”功能菜单,进行销户处理(方法同上);并将尚未使用的支票由记账员对存款人支票作全部注销处理。
  2.将对账单撕下交销户单位,在账页下面空白处划斜线,印鉴卡作划款凭证附件,销户申请书单独保存。使用计算机处理的,应打印最后一份对账单。
  3.抹销户。当日系统未关闭前,若发现销户错误,由记账员进入“抹销户”功能菜单,输入处理号、操作码(一定要为71)和需要抹除的账号等信息进行销户处理。
  4.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账户销户。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办理销户手续,操作手续同上。逾期未办理销户手续视同自愿销户,由开户行编制一借一贷特种转账凭证,将存款入账户余额结清,转入银行“其他应付款”科目专户核算,不计付利息。
  5.存款人未提出销户申请,但开户行明知其已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开立等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可主动办理销户手续。
  6.开户行对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应于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备案;对基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应于撤销账户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登记开销户登记簿,注明销户时间。
  第四条 户名、账号及印鉴变更的操作。
  (一)户名、账号变更的操作
  1.存款人名称或账户性质的变更。
  存款人申请改变账户名称或变更账户性质的,应按销户操作规程撤销原存款账户,按开户操作规程开立新账户。
  2.存款入账号变更。
  存款人申请只变更存款账号,而不改变账户性质,需报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由于银行会计科目调整等原因造成存款人存款账号变更,可由开户行编列存款人新账号。
  基本存款账户,可由存款人持原《开户许可证》,通过开户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由开户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备案。
  3.存款人户名、账号变更后,开户行应收回存款人原户名、账号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更换存款人新户名、账号下的重要空白凭证。户名、账号变更日以前签发的凭证,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凭证有效期依然有效。
  (二)存款人印鉴变更
  1.存款人因故申请更换印鉴,需提交申请变更印鉴申请书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授权书,开户行应审查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
  2.存款人更换印鉴,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书和有关证明(存款人预留银行单位印鉴丢失,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公函证明,预留银行个人名章丢失,需提交存款人公函证明),到开户行申请印鉴挂失。
  3.审查无误后,由开户行在二份新印鉴卡注明起用日期,同时在旧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
  4.更换印鉴10日后,旧印鉴卡片随凭证装订保管。
  5.变更申请书与一份新印鉴卡,交有关人员归档保管。
  6.存款人印鉴变更日以前签发的票据,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凭证有效期,依然有效。

第二节 粮棉油购销企业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五条 粮棉油购销企业存款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粮棉油购销企业应开立“一基三专”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1.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企业销货回笼款、预收货款和票据上未注明用途或未注明单一补贴资金等存款。该账户存款由开户行按企业存款资金性质进行分配。除按规定应退给购货人的预收货款外,企业不得在该账户中直接支配存款资金,更不能支取现金。
  2.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核算用于购销环节发放的贷款(包括收购、储备、调销和费用贷款)以及收购(调销)余款转入等存款。向购销企业发放的上述贷款,应将资金直接转入本账户。该账户禁止用于非购销环节的其他各种支出。
  3.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核算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企业财务资金和各级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拨入的补贴资金以及其他可直接进入企业财务资金的存款。该存款由企业支配使用,开户行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应付利息存款账户。核算由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应付利息资金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拨入的补贴资金以及企业“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存款的利息转入。该账户存款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企业不能用于其他开支。
  (二)会计部门对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应及时填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以下简称《分割单》),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三)凡与企业签订《粮棉油购销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由银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及时转账分割;未签订协议的,由企业出票,银行办理账务处理。
  (四)对距离当地农发行较远的县以下基层粮棉油购销企业因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经农发行审核同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有协议的条件下,选择当地一家金融机构选择开立“销货回笼款”、“收购资金存款”、“财务资金存款”辅助账户。辅助账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收支。凡发现账户有转移、挪用收购资金的,应立即撤销,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粮棉油购销企业开立的“一基三专”存款账户可使用一套预留银行印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六)粮棉油购销企业的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能作为企业经济纠纷中财产保全的对象。
  第六条 审查凭证的操作。
  审查凭证的要点: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真实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次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或远期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签章是否清晰、真实、齐全;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六)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票据是否已经挂失,“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止付手续。
  (八)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九)款项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根据下列用途分别进入相关账户:
  1.销货回笼款、预收货款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在凭证、票据中未注明用途或未注明单一用途的补贴资金是否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
  2.购销环节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存款,购销环节贷款发放后余款的退回是否入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
  3.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在凭证。票据中注明单一贴息用途的补贴资金,企业“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的存款利息是否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
  4.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在凭证、票据中注明单一贴费用途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可直接进入财务资金存款的其他资金等是否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
  (十)按规定拆分的记账凭证是否附有与该凭证相关金额对应的《分割单》。
  (十一)支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和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额现金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第七条 粮棉油购销企业存款的操作。
  (一)基本存款核算
  1.销货回笼款存入与分配。
  (1)销货回笼款存入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企业提交的结算凭证或汇入的回笼款项、辅助账户回笼款上划时,审查无误后,以进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账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同时填制《分割单》送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办理资金分配。
  (2)销货回笼款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信贷部门分配完毕的《分割单》,经审核无误后,凭以填制特种转账凭证或由企业出票办理资金分割转账。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贷:××贷款——××企业户(收贷)
    ××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企业户(收息)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户(财务费用)
  2.预收货款存入与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预收货款,转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待分割时,填制《分割单》交信贷部门办理分割手续,其会计核算手续与“销售回笼货款存入与分配的核算”手续相同。
  3.财政补贴资金存入与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财政部门拨款用途没有分开或用途不清的补贴款项时,要转入基本账户核算。其会计核算手续与“销售回笼货款存入与分配的核算”手续相同。
  4.企业其他资金来源存入与分配核算的处理手续。
  收到企业清理收回其他应收款等其他来源的资金时,填制《分割单》送交信贷部门办理分割手续,其会计核算手续与“销售回笼货款存入与分配的核算”手续相同。
  (二)收购资金存款的核算
  1.收购贷款转入。
  收到经信贷部门审批的发放收购贷款手续时,审查借款手续、借款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利率、期限等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以及利率是否正确等,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贷款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2.支付收购资金。
  企业根据收购进度需提取现金、办理转账或拨付辅助账户进行收购、调销等业务时,由企业出具支付结算凭证,经信贷部门审批后办理款项的支付手续。会计分录:
  借:××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现金
  或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3.调销资金多余款退回。
  (1)若企业在调销结算时,有多余款项退回,其余款转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会计分录: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或××科目
   贷:××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2)调销结束后,根据信贷部门出具的贷款收回通知或由企业出票,将多余款项收回相应的收购贷款,收贷通知单作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企业收购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贷款——××企业户
  (3)收购企业收购结束后,应将辅助账户余额扫数上划至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结清收购资金存款,收回收购贷款。其会计核算手续同“(2)调销结束后”的处理手续。
  (三)财务资金存款核算的处理手续
  1.从基本账户分割转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拨入的有明确用途的财务费用或补贴时,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户
  2.收到企业出具支付结算凭证办理财务资金支付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或《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会计分录:
  借:××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企业户
   贷:现金
  或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四)应付利息存款核算的处理手续
  1.利息资金转入。
  (1)从基本账户分割转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企业基本存款——××企业户
   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企业户
  (2)财政部门拨付的专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国家专项存款或××财政存款科目——××单位户 或借;联行往账或××科目
   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企业户
  (3)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的利息转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存款利息支出
   贷:××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企业户
  2.粮棉油购销企业贷款利息的收取,参照“贷款利息收入核算操作规程”办理。

第三节 财政补贴资金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存款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先分别通过开立在农发行的“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和“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中相关账户核算,然后再按不同的用途分别转入购销企业的“基本存款”、“应付利息存款”和“财务资金存款”账户核算:
  1.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应由国家储备粮油总局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设“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并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和“甲字、五0六储备粮油补贴”四个明细账,在“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临时储备食油补贴”三个明细账中分别设置“储存费用补贴”、“利息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四个专户;省级财政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设立“专项储备粮食补贴”、“专项储备食油补贴”和“临时储备食油补贴”三个明细账,并在三个明细账中分别设置“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差价补贴”、“利息补贴”四个专户;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2.粮食风险基金由中央财政部门或省以下各级财政在同级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立“省级储备粮油补贴”、“超储粮补贴”、“其他补贴”三个专户。
  3.军粮差价补贴资金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或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分别开立“军粮差价补贴”专户;军队总后勤部军需部、武警总后勤部给养部或各级军需部门应在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科目分别开立“军粮差价补贴”专户。
  4.消化老财务挂账利息补贴资金〔除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六省(市)之外〕由省级财政或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设“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专户;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六省(市)由省级财政或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分别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下设“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专户。
  5.消化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资金[除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之外]分别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2粮食年度后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并在明细账中下设“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专户;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四省(市)财政应在同级农发行“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开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设立“1992粮食年度后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明细账。
  6.粮食出口差价、平抑市场粮价差价损失等其他粮油补贴资金应由省级财政、国家粮食储备局或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省级财政或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开立“其他补贴”专户。
  7.国家储备棉利费补贴资金应由供销总社棉麻局、省级棉花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棉花财政补贴”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账。
  8.简易建仓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应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省级财政、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分别在同级农发行“其他专项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
  9.国家储备烟叶、食糖、猪(羊、牛)肉、羊毛利息、费用和其他扶持补贴等其他财政补贴资金应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省级财政或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国家储备粮油利费补贴存款”科目中开立“其他财政补贴”专户。
  (二)财政补贴资金应按规定时间及时拨入专户。
  (三)拨付凭证、票据中未注明用途或未注明单一贴利、费的补贴资金,在进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及时填制《分割单》交计划部门分割;注明单一补贴利息、费用的补贴资金,应直接入购销企业“应付利息存款”或“财务资金存款”专户。
  (四)各类补贴资金转拨与规定不符时,不能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由计划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拨补手续。
  (五)因柜面监督不严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截用或流失,按照《粮食收购条例》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存款核算的操作。
  (一)各项财政拨补资金拨入时,根据收账通知填制记账凭证或以进账单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并将拨入款项的内容、金额等情况及时通知计划部门。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国家专项存款——××单位××补贴户
  或贷:粮食风险基金——××单位××补贴户
  (二)收到财政等部门填制的转拨凭证,审查是否注明应拨付的利息、费用的数额,是否经计划部门核对同意,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国家专项存款或××科目——××单位××补贴户
   贷:××科目——××企业户
  转拨时的会计分录:
  借:国家专项存款或××科目——××单位××补贴户
   贷:联行往账或××科目

第四节 其他活期存款核算操作规程

  第十条 其他活期存款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与粮棉油购销企业有直接业务关系、符合农发行业务范围和开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可以在农发行开立账户。
  (二)严格监督开户企业自觉遵守结算纪律,执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依据合法凭证、票据办理存款入账户资金的收付业务。
  (四)对粮食企业发放的简易建仓贷款通过其他活期存款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其他活期存款核算的操作。
  (一)现金结算的处理
  1.存入现金。收到企业提交、经出纳收妥款项的现金缴款单时,审查凭证要素无误后,记入存款入账户。会计分录:
  借:现金
   贷:其他活期存款——××企业户
  2.支取现金。收到企业提交的现金支票时,应严格审查票据要素,是否符合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大额现金是否经有权人批准(大额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处理),无误后,办理账务记载手续。
  借:其他活期存款——××企业户
   贷:现金
  复核后,交出纳入员办理取款手续。
  (二)转账结算的处理
  转账结算的核算参照“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结算种类办理。

第五节 错账处理的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手工冲账的操作。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划销错误文字或者数字时,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辩认。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页随之记错,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上述第(1)项办法更正账页。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红字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2.凭证填错,账页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账全数冲销,再填制正确的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红字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本年度发现以前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原决算报表。如确需更改决算时,须逐级申报总行批准。
  (四)冲正凭证必须经会计坐班主任审查盖章,并将错账的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错账冲正时,红字凭证及相应的账页金额栏用红字,其他内容用蓝字填写(如日期、对方科目等)。
  (六)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的,不得撕毁,经会计坐班主任同意,可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井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会计坐班主任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装订账页时,应附后备查。
  第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进行冲账的操作。
  (一)当日错账(抹账)处理
  1.未复核错账处理。记账员已录入凭证,在复核员复核前发现有记账信息错误时,进入“记账员抹账”功能菜单,根据未复核流水号抹除该笔错账,并按正确内容重新录入该笔业务信息。
  2.已复核错账。当发现已复核账务错误时,先由记账员进入“记账员抹账”功能菜单,根据错录凭证的个人流水号进行抹账,再由复核员进行复核抹账处理,并记载差错记录。
  (二)隔日错账(冲账)处理
  1.本年度错账。记账员接到会计坐班主任审批的错账冲正凭证(应在摘要栏注明错账日期等内容),选择系统“红(蓝)宇冲账”记账方式,正确录入冲账凭证的有关记账信息。记账完毕后,加盖名章将凭证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2.以前年度错账。填制反方向蓝字冲正凭证,具体操作同上。
  第十四条 故障恢复。
  如果账务有误,在不能作冲账处理的情况下,需要恢复到今日之前某一天的数据,要执行故障恢复,故障恢复执行完毕,系统状态为日间。
  (一)备份当时的数据,最好选择备份在硬盘。
  (二)将机器日期修改为要恢复的工作日期。
  (三)进入故障恢复主屏幕,选择“自动执行”后输入上一个工作日日常数据来源,系统自动恢复完毕,按提示打印出系统不能恢复的日间业务(如日间新开户、贷款余额增加产生新卡片),如果有利率调整,故障恢复将不能正常恢复。恢复完毕,系统进入日间状态,完成不能恢复的业务操作,正常结束系统关闭日终账务处理和数据备份。
  (四)将机器日期修改为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直至恢复到需要的工作日。数据恢复处理完毕后,应在工作日志上详细记录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六节 查询、冻结、扣划企业存款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查询、冻结、扣划企业存款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利益,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外,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入账户内存款。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署、军队保卫部门等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海关、税务、军队保卫部门有权冻结单位存款(监察部门有权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扣划单位存款。
  (三)在执行两个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公证等有关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份或者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应协助最先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院,予以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就该两份或多份生效法律文书上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银行应根据共同上级法院最终协调意见办理。
  (四)作出查询、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单位存款。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单位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五)人民法院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银行自动履行冻结、扣划存款。其中人民法院可向被执行银行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期限为15日;逾期未自动履行的,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银行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总行。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15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六)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要求要求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责令该营业场所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该上级机构协助执行。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银行应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
  (八)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已对汇票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九)两家以上的税务执行机关对同一存款要求银行协助执行时,银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在协助执行时,如因协助税务执行机关对银行应协助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产生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十)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十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有权对除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立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之外的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进行查冻、扣划。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规定,上述有权进行冻结、扣划的部门不能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即对粮棉油购销企业“基本存款”、“收购资金存款”、“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资金不能进行财产保全。冻结、封存军粮供应企业、部队后勤部门的军粮财务专户,必须商得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同意。
  (十三)查询过程中,银行必须有专人陪同查询。对查询人需要查询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含计算机储存资料),银行应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公章。查询人对需查询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原件不得借走并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 查询单位存款的操作。
  (一)司法机关查询单位存款的处理
  1.审查查询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审查查询人出具的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发的二联“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对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没有提供账号的,也应积极协助查询并告知。
  3.检察、公安部门查询应由行长(经理)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留存联上签字,法院可不需办理签字手续,行长(经理)应指定有关业务部门协助查询。
  4.根据查询情况,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加盖银行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其中一联“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留存银行。
  (二)税务、审计、海关、财政、国家安全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监察、物价、军队保卫等部门查询单位存款的操作
  1.审查查询人出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税务部门出示税务检查证、审计出示审计通知书副书)。
  2.审查查询人出具的有关协查文本。
  (1)税务查询应出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全国统一格式的书面证明。
  (2)审计、国家安全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监察、物价、军队保卫等查询应出具经县级以上审计、国家安全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监察、物价、军队保卫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3)海关查询应出具县级(含)以上海关正式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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