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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3月2日 农发行字[2001]1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规范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资抵债是指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下同)不能以货币资产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各种有效资产的处置权,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条 以资抵债管理的原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作价,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二)接收有价值、易保管、易变现资产。
  (三)先动产,后不动产,不动产以城区为主,不实行对企业整体接收。
  (四)对以资抵债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 实施以资抵债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贷款人的贷款本息的。
  (二)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贷款人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三)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贷款人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 抵债资产的范围。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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